温州工伤赔偿标准
一、温州的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二、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认定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认定工伤的程序
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赔偿标准
基本赔偿项目 | 赔偿主体 | 计算标准 | 注意事项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
康复治疗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 |
交通、食宿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 |
停工留薪期内生活护理费 | 用人单位 | 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 |
评残后生活护理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用人单位 |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
伤残赔偿项目 | 赔偿主体 | 计算标准 | 注意事项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伤残津贴 | 工伤保险基金 |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伤残津贴 | 用人单位 | 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五级伤残为30个月; 六级伤残为25个月; 七级伤残为10个月; 八级伤残为7个月; 九级伤残为4个月; 十级伤残为2个月; | 1、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2、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五级伤残为30个月; 六级伤残为25个月; 七级伤残为10个月; 八级伤残为7个月; 九级伤残为4个月; 十级伤残为2个月; |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
辅助器具费 | 工伤保险基金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_ |
工亡赔偿项目 | 赔偿主体 | 计算标准 | 注意事项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20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2359元×20=847180元 | 1、该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工亡补助金。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丧葬补助金 | 工伤保险基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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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赔偿项目 | 赔偿主体 | 计算标准 | 注意事项 |
一次性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待遇 | 用人单位 | 一级伤残为16倍; 二级伤残为14倍; 三级伤残为12倍; 四级伤残为10倍;
| 1、以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 2、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前的工资福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规定支付。 |
一次性支付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 | 用人单位 | 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周岁的,计算到十八周岁; 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按照二十周年计算; 但超过六十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 1、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