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赔偿项目 | 待遇 | 支付渠道 | 备注 |
医疗费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凭医疗原始票据确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赣人社字(2011)530号]、《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统筹地区内就医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宿费 |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住宿费开支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天100元,在标准以内的凭据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交通费 | 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选择普通交通工具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凭据报销,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
康复费 |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凭原始票据确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 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九条、《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5号)。 |
赔偿项目 | 待遇 | 支付渠道 | 备注 |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按原工资福利待遇计发。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 | 用人单位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江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9号]。 | |
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 | 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 用人单位 |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 | |
评定伤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工伤保险基金 | |
大部分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工伤保险基金 | ||
部分护理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 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二级 |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三级 | 2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四级 |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五级 | 18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六级 | 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七级 |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八级 | 11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九级 | 9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十级 | 7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的90% | 工伤保险基金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
二级 | 本人工资的85%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三级 | 本人工资的80% | 工伤保险基金 | ||
四级 | 本人工资的75%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五级 | 本人工资的70% | 用人单位 | ||
六级 | 本人工资的60% | 用人单位 | ||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20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支付前提: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前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六级 | 17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七级 |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八级 | 10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九级 | 7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十级 | 4个月的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2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前提: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终止。 |
六级 | 28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25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
八级 | 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九级 | 17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十级 | 13个月的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凭票据确定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 抚恤金 | 配偶 | 职工生前工资每月40% | 工伤保险基金 |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其他亲属 | 职工生前工资每月30% | 工伤保险基金 | ||
孤寡老人、孤儿 | 上述标准基础上上增加10%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保险基金 |
根据《江西省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有关涉及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时,采用当年度使用的全省非私营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2019年的数据暂未公布,2018年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68573元。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9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42359元,2020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相应调整为847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