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房〔2008〕1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南平市区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费是指为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本通知适用于南平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区域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不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也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
南平市区物业服务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
类 别 | 临时停放 | 按月停放 | ||
每次 | 隔夜加倍 | |||
小汽车 | 地下车位 | 4 | 8 | 50 |
地面车位 | 5 | 10 | 50 | |
大型车 | 若占用两个车位,按小汽车类别收费标准两倍收取 | |||
摩托车 | 地下、地上 | 0.5 | 1 | 20 |
电动车(不含充电费) | 0.5 | 1 | 20 | |
自行车 | 0.2 | 0.5 | 6 |
备注:1.以上收费标准均不含场地使用费
2.车辆停放在封闭式车库的,不得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
3.业主已购车位,但未购车辆的,不得收取服务费。车位出租他人停放的,其场地租金(场地使用费)实行双方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只收取车主每月50元服务费。
四、实施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停放服务及收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进出管理(有发放车辆出入证的物业管理区域,其出入证制作费用应在车辆停放服务费中列支,不得另向业主及车辆停放人收取)、停车场所保洁、照明、巡视(或监视)等服务,并对停车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等工作。
五、车辆进入小区停车场一小时之内;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邮递、执法等特种车辆在执行公务时;以及业主搬家车辆、临时送货车辆均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公布服务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价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