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宝鸡市民政局了解到,我市城市、农村村低保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6元、51元,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也有提高,提标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补发资金春节前拨付到位。以下为提标详情: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在2018年7月1日提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6元,即: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和高新区保障标准由564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其余9个县由544元/人?月提高到580元/人?月。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在2018年7月1日提高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1元,即:全市统一由3990元/人?年提高到4600元/人?年。
提标时间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补发资金于春节前拨付到位。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分散供养500元/人?月、集中供养800元/人?月,统一提高到800元/人?月。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原分散供养5500元/人?年、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统一提高到6000元/人?年。城乡特困人员不再区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执行统一标准:一档(全护理),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425元/人?月,其余为400元/人?月;二档(半护理),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225元/人?月,其余为240元/人?月;三档(全自理),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高新区、凤县为170元/人?月,其余为160元/人?月。
基本生活标准从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农村特困照料护理护理标准已于2018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