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民政局关于发布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0〕18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20〕9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对未达标月份按执行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20年新纳保的低保对象和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
二、各地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执行新标准,并完成本年度未达标月份的补发工作。
三、设立年度低保补差水平最低标准不低于116元/人月,月低保实际补差发放不足116元的,按116元发放,即在2019年标准101元/人月基础上提高15%。
四、各地要做好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落实动态管理机制,组织做好主动发现和定期复核工作,全面实行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五、摸清底数,应保尽保。各地务必摸清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底数,将集中和分散供养情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照料护理服务情况等信息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加强数据统计报送和动态管理。要做好主动发现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特困供养人员救助范围,对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供养人员要优先集中供养。
市民政局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将进展情况报市政府。
清远市民政局
附件
2020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
供养标准
单位:元/人月
类别 | 城乡低保标准 | 城乡低保补差 水平 |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 适用地区 |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城镇 | 农村 | ||
一类 | 807 | 660 | 637 | 450 | 1292 | 1056 | 清城区 |
二类 | 807 | 580 | 637 | 301 | 1292 | 928 | 清新区、佛冈县、英德市、连州市、阳山县、连山县、连南县 |
备注: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 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