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异地转移分两种情况:省内转移和跨省转移,具体转移流程差不多。社保转移指的是参保人员不在原来的参保地已工作了,需要将社保转移到新的工作地地区,将社保关系迁移到新地区的过程。原单位可以将参保人员的社保关系转出,而新单位可以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的续接手续。那么湘潭社保异地办理转移手续是什么?需要哪些材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省内转移
一、省内转入
(一) 转移条件
1. 申请转入人员户籍属本市范围内的居民。
2. 申请转入人员属本市范围内参保单位调入或招(录)的人员。
(二) 所需提供的资料
1.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2. 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3. 转入到在本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签字盖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异动花名册》。
(三)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养老保险服务大厅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2. 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审核后,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3. 申请人持《接收函》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4. 申请人持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的《接收函》回执和《湖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介绍信》到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二、省内转出
(一) 所需提供的资料
1.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2.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二)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养老保险服务大厅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2. 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审核后,对符合转出条件的打印《湖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介绍信》并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回执上盖章;
3. 申请人持《湖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介绍信》和《接收函》回执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
跨省转移
一、转出手续办理
(一)一般账户转出: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单位在职人员)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申请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
4、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个人转出,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基金划转表》、拨付转移资金。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申请转移人员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
3、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
4、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进行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完成个人转出,并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基金划转表》、拨付转移资金。
二、转入手续办理
(一)一般账户转入:
1、申请转入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属转入户籍地的应提供户籍证明、属组织人事部门调动的应提供调动凭证)到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上述资料审核后,向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跨省转移联系函》。
3、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转出的,向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按规定转出基金。
4、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出的基金进行核对后,将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转移基金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入:
1、申请转移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到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转出地审核受理后向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2、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进行审核后,将《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发送至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向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按规定转移基金。
4、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接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出的基金进行核对后,将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转移基金分别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注:
★一般账户转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① 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②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③ 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④ 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临时缴费账户:不符合一般账户建立和转入条件,但参保人员要求在本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的临时缴费账户。
★转出人员有欠费需补缴的,必须在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补缴,否则,未补缴的时间段将不计算缴费年限,也不能再到转入地进行补缴。
省内转移
1.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正、反两面复印件;
2. 户籍在本市范围内的提供户口簿及复印件;
3. 转入到在本经办机构参保缴费的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签字盖章的《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花名册》;
4. 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
跨省转移
1、《社会保险跨省转移申请书》;
2、《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转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关系接收函;
5、关系转入、转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