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目的是为了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白银医保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具体报销比例是怎样的?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帮到大家吧!
高血压糖尿病50元/人,门诊慢性特殊疾病50元/人),大病保险基金根据省上确定的按照每人每年90元标准筹资提取,剩余基金作为住院统筹基金。
1.普通门诊。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 100 元,不设门诊日诊疗报销封顶限额。城乡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 65%比例报销,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 70%比例报销。
2.“两病”门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在年度支付限额内按 50%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高血压400 元、糖尿病 800 元、合并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参保人员年度支付限额1200元。
3.慢性特殊疾病门诊。将省、市确定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相应病种年度报销限额内,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 70%进行报销(其中:乙类项目由个人负担 10%)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报销的人员住院报销限额按年计算,每人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0 元。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起付标准和比例给予报销。“三个目录”中的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负担 1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支付。
分项 | 医院等级 | |||
一级 (乡) | 二级 (县) | 三级 (市) | 转省域外 | |
起付标准 | 200元 | 700元 | 1200元 | 3000元 |
报销比例 | 80% | 75% | 70% | 60% |
(1)参保人员异地长期居住、外出务工、创业、求学的,按规定在参保地县(区)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在居住地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正常报销政策。异 地备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出居住地以外就医的,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参保居民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省内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与市内就医执行相同报销政策,即: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700元和12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0%、75%和70%。
(3)参保居民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省外异地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即: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分别为3000元和60%。
(4)参保居民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临时外出在参保地或备案地以外就医的,与转诊转院人员执行同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降低20%。
(5)取消“在市域外就诊的,入院途径属急诊住院,按转市域外转诊的规定予以报销;入院途径不属急诊住院的,按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规定给予报销”政策。
2.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1)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乡居民达到大病保险起付5000元以上的部分(不包括基本医保起付标准和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备案、转诊手续的参保患者基本医保报销降低部分),大病保险按照补偿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6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65%;2-5万元(含5万元)报销70%;5-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75%;10万元以上报销80%的比例再次给予报销。
(2)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保障政策,对其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3)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纳入大病保险资金补偿范围,最高补偿2万元。
3.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年度救助限额暂按现行政策执行(普通疾病3万元、重特大疾病6万元)。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及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实施分类救助。根据身份类别,及时启动救助程序。
①特困人员(孤儿)医疗救助比例为100% ;
②一、二类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比例为75% ,三、四类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70% ;
③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为60% ;
④对不属于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的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过渡期内逐步转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普惠性待遇。其中,2021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比例为60% , 2022年至2025年医疗救助比例逐年下调。
具有多重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施救助。
(2)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 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 疗费用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 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首次缴费起3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3个月内补足的,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欠费超过3个月的,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按照《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等规定执行,其中乙类项目由个人自负10%。
(1)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累计限额8万元。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比例报销。
分 项 | 市内就医和转省内就医 | 转省外就医 | ||
一级(乡) 医院 | 二级(县) 医院 | 三级(市) 医院 | ||
起付标准 | 200元 | 500元 | 1000元 | 3000元 |
报销比例 | 93% | 90% | 87% | 87% |
①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办理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后,在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与市内就医人员执行同一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②参保人员临时外出,在参保地或备案地以外就医的,与转诊转院人员执行同一起付标准,报销比例降低20%。
③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从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按规定比例报销。
④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后转住院治疗的,在同一家医院24小时之内的门诊抢救费用,并入住院费用报销。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门诊费用参照住院政策报销。
(2)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上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贯彻落实。门诊慢性特殊病种范围按全省的规定执行,管理办法由市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3)就医管理和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与患者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只支付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到市外就医,按照国家和全省异地就医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直接结算。
2.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满3个月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医疗待遇,缴费满12月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用人单位男职工配偶、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未享受相关生育医疗待遇的,按(一)(二)款规定的标准执行,不享受生育津贴。
(1)生育医疗费。孕期检查和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孕期检查每人500元;正常分娩:一、二级医院1800元,三级医院2200元;剖腹产:一、二级医院3800元,三级医院4200元。因分娩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住院规定报销。
(2)计划生育医疗费。实施人工流产术或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最高支付限额1600元,实际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支付。
(3)生育津贴。女职工在生育产假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产假最多按180天计发;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休假的最多按15天计发; 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休假的最多按42天计发。少于规定天数的按实际天数计发。
②女职工产假或休假期满后,一次性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从欠费当月起停发生育津贴。3个月内补足的,正常计发生育津贴;超过3个月的,中断期间不计发生育津贴。
3.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报销
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和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行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比例分段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补助基数 | 市内就医报销比例 | 市外就医报销比例 |
0-2万元(含2万元) | 70% | 65% |
2万元以上 | 85% | 80% |
住院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居民就医住院费用结算:
1、医保证、住院证明、职工提供单位介绍信;
2、生育住院应提供《生育保健服务证》、意外伤害需要出具符合医保支付条件的有关证据及其他申请材料。
城镇职工、居民转外就医:
1、三级医院开具的《医保病人转外就医申请函》、相关病史资料(转外);
2、完整外地住院病历复印件、出入院证、住院费用汇总明细单、住院发票原件、所住医院等级、医保资质证明及联系电话、医保证及单位介绍信(职工)等相关材料(结算)。
门诊费用报销:
城镇职工特殊病长期门诊:
1、申请人在医保局领取并填写《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申请表》;
2、在缴纳医保的单位盖章;
3、在选定做治疗的定点医院加盖公章;
4、提供疾病诊断证明、近3个月内相关体检资料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医保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