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目的是为了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滁州医保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具体报销比例是怎样的?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帮到大家吧!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1﹒起付线与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
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
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0%;
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65%。
对于上年度次均费用达到或接近上一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合理收治病例的次均住院费用达到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次均住院费用的80%及以上),执行上一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政策,具体执行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医保局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报省医保局备案后统一发布实施。
到市域外(不含省外)住院治疗的,上述类别医疗机构起付线增加1倍,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0元),报销比例为55%。其中,参保人员在南京市异地联网结算平台内三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按2000元执行,报销比例为55%。
住院报销金额 =(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2.封顶线与保底报销
(1)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额度实行累计封顶(含分娩住院、意外伤害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按病种付费等),封顶线300000元。
(2)对普通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实行保底报销,保底报销比例为省内医疗机构45%,省外医疗机构40%。保底报销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普通住院保底报销金额=(当次住院总费用-负面清单费用-起付线费用)×保底报销比例。
3.特别规定
(1)除急诊急救或属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外,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市域外就医的,报销比例(含保底比例)再降低10个百分点。急诊急救的情形,依据参保患者首诊病历确定。参保人员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依据务工(经商)地、长期居住地提供的劳动合同、居住证等认定。
(2)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重度残疾人(享受残疾人补助的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院补偿,免除参保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
(3)参保城乡居民住院按次扣减起付线,但确需分疗程间断多次住院治疗的特殊慢性病、白血病、脑瘫康复等患者在同一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的,参保年度内只计一次起付线。
(4)在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通过国家平台结算的,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参保地待遇政策;非国家平台结算的,执行参保地医保目录和参保地待遇政策。
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1﹒普通门诊。在参保县(市、区)域内协议定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55%,单次报销限额为30元(乡镇级)、20元(村级),每日限报销2次,年度报销限额150元/人。
2﹒常见慢性病门诊。在一级以上(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设定年度起付线150元,报销比例为65%,年度封顶5000元。
常见慢性病报销金额 =(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3﹒特殊慢性病门诊。在一级以上(含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按当次就诊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政策报销,年度内计算一次起付线500元。
普通慢性病、特殊慢性病病种见附件。
其他医疗保险待遇:
(一)大病保险: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合规医药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费用段按比例报销。
1.起付线。一个保险年度计一次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5万元。
2.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内段,报销比例为60%;5—10万元(含10万元)段,报销比例为65%;10—20万元(含20万元)段,报销比例为75%;20万元以上段,报销比例为80%。
3.大病保险不设封顶线,大病保险合规医药费用实行负面清单制度。大病保险报销金额=(参保患者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年度累计医药费用—负面清单费用—基本医保已报销金额—基本医保起付线—大病保险起付线)×分段报销比例。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报销政策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68号)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三)住院分娩:分娩(含剖宫产)住院定额补助1000元,分娩(含剖宫产)时有并发症、合并症的,10000元以下部分按40%报销,10000元以上部分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