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目的是为了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绵阳医保大病保险能报销多少?具体报销比例是怎样的?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帮到大家吧!
城镇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1、城镇居民医保与城镇职工医保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一致。
2、参保居民因病住院起付线、报销比例为:
(1)市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100元,报销90%;一级和无等级医院300元,报销80%;二级医院500元,报销73%;三级乙等600元,报销68%;三级甲等700元,报销60%。
(2)市外:转诊转院1000元,报销50%;非转诊转院且办理短期异地备案1000元,45%;非定点(只限急救、抢救费用)或未备案1000元,30%。
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市医疗保障部门发布。
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起付线标准: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00元,无等级医院参照一级医院执行。市外转诊起付标准1000元。
2、减免起付标准的情况:点击查看
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实行单次住院结算。其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这些自付的费用(点击查看)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8%(其中参保退休人员按92%比例支付),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95%(含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无等级医院参照一级医院执行。
2、全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绵阳市上年度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每次门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的,由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累计不超过200元。
大病保险报销:
绵阳市普通城镇居民和新农合贫困人口的大病报销比例是不同的,其中,普通城镇居民的大病费用在4万元-8万元以下的可以报销90%,下面是详细介绍。
普通城镇居民的大病报销比例
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新农合贫困人口的大病报销比例
绵阳市出台新农合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一是对在绵阳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建卡贫困人口赔付时不设起付线。二是对在户口所在地县级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赔付。三是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85%赔付。
办理材料
1.医疗发票(医疗发票等资料必须提供原件)
2.出入院证明
3.费用清单
4.身份证复印件
5.银行卡号等资料
办理流程
1.保居民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要求到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医保卡办理在院即时结算,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个人不再负担,参保居民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
2.参保居民经医院检查需要在未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全额垫付,凭住院医疗发票、出入院证明、费用清单、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号等资料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医疗发票等资料必须提供原件)。
根据相关规定:新生儿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户籍不在本地但常住本地的新生儿,监护人持居住证和出生证到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2020年度缴费标准为250元/人/年,新生儿应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参加,如果超过3个月则会有6个月的待遇等待期。参加居民医保前产生的住院费用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办理社保卡后再持卡在院联网结算,另外要注意,新生儿的费用不能随母亲报销,只能参保后单独报销。...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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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绵阳市税务局关于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告广大城乡居民:我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工作即将开始,为推动征缴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障缴费人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参保登记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持身份证(户口薄)等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或乡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在绵高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查看更多
在绵阳市医保政策调整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对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工作推进情况和其他医保政策调整完善情况进行了通报……我们先来看看哪些医保政策做了调整?这些变化对于咱普通百姓有哪些影响?我们该做哪些准备?一是将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年限在办法中予以明确。二是调整扩大了门诊慢性病病种和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病种,提高了门诊慢性病补助标准。三是明确从城乡居民参保转而参加职工医保后的待遇等待期,可以享受一定...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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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发改社会〔2013〕302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4〕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