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一)《关于与XXX同志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附件1);
(二)《南宁市失业人员介绍信》(附件2);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一寸免冠照片4张;
(五)《南宁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附件3);
(六)《南宁市失业人员转岗培训登记表》(附件4);
(七)户籍不为本市的失业人员如需将失业保险待遇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享受的需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1、失业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前往社保机构提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2、社保工作人员受理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
3、审核完成后,发放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凭证;
4、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