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
2、《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
3、《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4、《湖南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湘劳社发[2003]253号);
受理机构
张家界市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承办)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1、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二份;
5、由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失业登记证明及求职证明;
6、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9张;
7、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人力资源市场窗口工作人员(联系电话:8223828)
(二)岗位职责:负责收集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资料,辅导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负责审查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相关资料,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填写《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科长
2、岗位职责:负责核实享受对象的资格、条件和享受期限,对符合领取的签订审核意见,对不符合领取资格的返回失业保险窗口,并说明原因。
3、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批
1、岗位责任人:市就业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要求的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