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政策调整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二)基数调整
1、2019年5-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中有关职工平均工资,按省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为现省平),为54224.87元/年 (4518.74元/月)执行,个人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13556.22元和2711.24元。
2、2019年5-6月缴费基数执行标准:单位申报的职工月工资低于2711.24元的,统一按2711.24元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高于2711.24元、小于13556.22元的,按职工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高于13556.22元的,统一按13556.22元作为缴费基数。
3、单位未按规定申报职工工资或申报错误、调整前职工按原省平下限3396.35元作为缴费基数的,本次统一暂按2711.24元调整,其中部分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在原省平下限3396.35元至现省平下限2711.24元之间的,可由参保单位在5月5日?25日期间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工资,并将缺少的5月份缴费基数部分纳入6月份缴费基数一并执行,逾期不再受理。
4、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原省平下限3396.35元或原省平5660.58元作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本次按现省平下限、现省平分别调整为2711.24元、4518.74元,月缴费分别为542.2元、903.7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2711.24元,按照5.5%、8.5%的缴费比例月缴费分别为149.1元、230.5元。
(三)标准调整
2019年5-6月期间,医疗救助金标准由原34元/月调整为27元/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现省平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因缴费年限不足要求一次性趸缴的,按现省平标准执行。
(四)基数申报
请各参保单位按规定认真统计核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并根据职工实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填报社保基数上下限)于5月20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2019年7月,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计算的职工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职工2019年度缴费基数。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日前印发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
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
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对中小微企业
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
延长执行到今年12月底。01、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 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02、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03、2020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04、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减免和缓缴政策。
05、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06、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07、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抓紧组织实施,把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落细。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0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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