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1.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原件);
2.劳动合同书;
3.本人身份证;
4.2寸彩色照片2张;
5.如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手册》须一同携带。
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农民合同制工人(即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
领取期限: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1、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2、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个人申请;
2、窗口受理初核;
3、待遇标准、期限复核;
4、办理和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
5、失业保险金发放制表;
6、局领导审批;
7、银行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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