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按惠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高于惠州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低于惠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惠州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的80%计发,即1080元。
惠州失业金是根据缴费年限计算的
城镇户籍
缴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失业保险待遇(最低工资的80%)
农民工
连续缴满一年按月平均缴费工资的20%一次性计发生活补助金,每超一个月增发2%。
1、每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按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同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
2、失业证(外地户口、临时工除外)复印件1张
3、一寸免冠近照2张
4、身份证复印件2张(A4纸)
5、干部、全民固定工、集体工或曾经在部队服役的合同制工人需提供档案原件及复印件
注:档案复印件包括入退伍证明、知青证明、招工表、转正定级表、工作调动函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及与原件相符章)或市人社局或组织部的查档证明
6、《惠州市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张(加盖公章)
7、个人银行存折复印件一张(惠州市内开户银行)
1、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停保业务;
2、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由单位向市社保基金局三楼业务大厅“失业申报”(15-19号)窗口递交所需资料;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实行签到制度,即本人必须在每月8至20日的工作日到社保局签到一次,按规定无正当理由(遇交通事故、因病住院除外)逾期签到的,不能领取当月失业保险金;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签到的,停发失业保险金。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和两次不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训练活动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电话:0752-2789300
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北路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