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一)未达起征点政策
1.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吉林省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调整为:(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依据:(吉财税[2011]878号)
2.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低于20000元(不含)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低于500元(不含),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依据:(吉地税发〔2012〕61号)
(二)营业税政策
3.自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5.自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印花税政策
7.自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新办企业政策
8.对新办企业,自办理税务登记始,两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依据:(吉地税发[2013]64号)(六)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9.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