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那么2023南通产假多少天,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有工资的,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多少??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
最新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江苏省近日出台《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从六大方面、26条具体政策措施落实推动江苏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方案明确,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方案》明确,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及时清理与三孩生育政策不一致不衔接的相关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二、具体天数
江苏省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
女方: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注: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全文)
一、南通产假政策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22年2月10日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延长产假天数。
①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③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二、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三、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产假规定
南通婚假:13天
南通产假(女方):158天
南通陪产假(男方):15天
产假规定: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2022年2月10日印发《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延长产假天数。
①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②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③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产假办理
办理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办理地点
直接咨询公司的人事部门并办理
温馨提示:
1、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出生证
2、《独生子女证》应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
3、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4、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怀孕和产假待遇
1、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作业或从事其他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特殊工种作业的女职工,应暂时调换工种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2、有五名以上怀孕女职工的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立孕妇休息室。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一小时,算作劳动时间,并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其工作场所应设工间休息座位。
3、准予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算作劳动时间。
4、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所在单位应全部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5、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6、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所在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