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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河南省生育保险报销金额标准,河南省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所需材料

2023-07-08 07:56:33 文/高考志愿库

一、河南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钱

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且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产前检查:800元/例;

(二)正常分娩: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元/例;

(三)异常分娩(难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8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剖宫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300元/例;

(四)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产科手术5000元/例,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费用标准不再支付。

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

(一)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5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30元/例;

(二)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例;

(三)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26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400元/例;

(四)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40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3800元/例;

(五)早期妊娠需在门诊终止妊娠(含孕情检查、检验费):三类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例(特殊情况除外);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80元/例;

(六)12周以上住院终止妊娠: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例;

(七)引产:三类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例;二类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300元/例。

实际医疗费低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上述限额标准的,按上述限额标准支付。

二、河南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办理流程:

女职工怀孕五个月内→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定点医疗机构围产期保健→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生育后四个月内持有关材料→医疗保险中心审核→报销、领取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

注:自1月1日起,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

办理时间:

1、生育后四个月内每月25日?30日将有关材料报市医疗保险中心生育保险科审核。

2、每季度第一个月18日?22日带个人医疗保险卡到市医疗保险中心三楼大厅财务科领钱。

注意事项

生育保险所有费用请用现金结算,刷医保卡不予报销。

三、河南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生育报销: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有效费用票据、出院证、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医疗保险卡。围产期保健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顺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1500元,剖宫产费用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3000元。超出标准的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2、流产、引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终止有关证明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单位计生办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

3、上环、取环: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有效费用票据、医疗保险卡,手术费全额支付。

4、急诊非定点:七个月以上生产或引产: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费用清单、急诊诊断证明、婴儿出生(死亡)医学证明、出院证、有效费用票据、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生育登记卡、医疗保险卡。支付标准为上述1标准的90%。

四、河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生育。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

(五)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未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在欠费期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欠费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补足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后,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致使未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给职工生育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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