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①《黄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
② 流产、生育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③《生殖保健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④《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⑤产假期间办理的《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按0.4%费率缴纳的单位无须提供);
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加盖医院的医务公章)、医疗费用清单或住院清单1份;
⑦流产的:提供《生殖保健服务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流产诊断证明书1份;单位证明1份;
⑧生育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1份;委托家属申请的,须提供委托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份。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其中: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有关生育津贴问题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2、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