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常州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常州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常州产假剖腹产规定、常州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常州人将有婚假13天,
产假可以多休30天,
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为贯彻落实全面两孩政策,我市依法对《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进行了相应修改,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1日,市卫计委举行了相关新闻发布会。
这份办法中具体包括了那些内容?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婚假延长至13天,产假在原定基础上多了30天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初婚夫妻的晚婚假和晚育假,作出新的假期规定:婚假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10天,可达13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同时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常州人的婚假共13天!
国家和省先后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为使我市2003年9月8日颁布的《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与国家、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适应,我市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今天上午(6.21)市政府新闻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修改后的《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
保障我们哪些权益呢?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
一 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二 是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申请并经辖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方可生育。
完善利益导向政策
一 是调整假期。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初婚夫妻的晚婚假和晚育假,作出新的假期规定:婚假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十天;2016年1月1日起合法生育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同时明确相应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且视为出勤。
二 是继续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政策。
三 是保留我市原有的独生子女入园和医疗政策待遇。
四 是调整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内容。
落实相关社会保障规划
针对全面两孩政策对人口规模、人口分布、人口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提出要完善生育保险补助制度,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资源,增强社区幼儿照料、托老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等服务功能。
据了解,全市符合两孩生育条件的夫妻38.35万对,其中40岁以下的为20.35万对,预计今后五年年均新增出生人口3000至5000人。
两孩焦点问题
问题一:
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那么两孩还需审批吗?
自2016年1月日起,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实行生育登记制度,不需要审批。有意愿生育一孩或者两孩的夫妻,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如为二孩需要提供第一个孩子的出生证件)等相关资料到一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联系单。流动人口还需持居住证,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
问题二:
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1)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问题三:
依法结婚、生育的夫妻,怎么享受婚假和产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同时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延长的婚假、产假以及护理假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问题四:
关于6月30日前必须去领独生子女证,否则就无法办理的传言是否属实?
就我市而言,按照省要求,在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能否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方面,只是对夫妻生育的时间有规定,即2016年1月1日以后(也就是全面两孩实施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于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我省为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仍然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果到现在还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问题五: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原来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要退回吗吗?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从夫妻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改革生育服务管理
一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一方户籍地或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二是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审批制度,由夫妻申请并经辖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方可生育。
完善利益导向政策
一是调整假期。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取消初婚夫妻的晚婚假和晚育假,作出新的假期规定:婚假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10天;2016年1月1日起合法生育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同时明确相应的婚假、产假和护理假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且视为出勤。
二是继续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即196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政策。三是保留我市原有的独生子女入园和医疗政策待遇。四是调整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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