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厦门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厦门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厦门产假剖腹产规定、厦门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家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福建规定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天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有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
●孕期工作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但员工应事先告知公司检查时间。
●哺乳期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省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只要是依法登记结婚的对象,不管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假都有15天。
符合政策生育的对象,不管是一孩、二孩还是多孩,女方的产假都是158天~180天,男方的照顾假都是15天。
婚假、产假、照顾假的有关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与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教师寒暑假重合的不顺延。同时,对于《决定》颁布实施前,婚假、产假、照顾假等有关假期已经休完的,不再给予延长。对于尚未或正在休婚假、产假、照顾假的,应当按照《决定》这一规定执行。
决定中对于产假的规定按照158天~180天执行。对于决定规定假期有区间浮动的,可由用工单位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但最低不得少于158天。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具体标准为:顺产9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2019年厦门产假国家规定多少天,厦门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