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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产假国家规定,枣庄产假多少天剖腹产及工资规定

2023-07-08 02:09:07 文/高考志愿库

产假是每个孕妇应得的权利,而产假也是在不断的变化,那么2020年枣庄最新产假国家规定你了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2020枣庄的产假国家规定,包括枣庄产假剖腹产规定、枣庄产假工资的政策规定,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1、枣庄女性!今天起,增加产假,批准痛经假!

山东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公布《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明确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等一系列措施。

“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

政府、工会、妇联和用人单位应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并监督落实;采取措施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卫生、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联合会依法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和协助女职工维护其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心理健康等知识培训。

鼓励用人单位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书面告知女职工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并落实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

关于性别、“月经假”、防性骚扰

《办法》这样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有这些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

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晋职、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

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

《办法》还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保护被性骚扰的女职工个人隐私

根据《办法》,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同时,女职工在劳动场所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有关单位在处理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事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定期组织女职工妇科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组织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在劳动时间内组织检查的,将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为女职工提供健康知识讲座、心理咨询等服务,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

女职工待孕、怀孕、休产假时

权益受保护

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关于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此外《办法》还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配备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或者哺乳室等设施。”

2、枣庄的一孩二孩产假到底多少天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稿,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只要生育合法,产假就延长60天

“国家政策变了,以后产假到底还会不会增加?”正处于孕期的市民张女士说,她已经29岁,属于晚育,怀的是第一个宝宝,在老政策下,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她还可以增加享受产假60天,她的老公也可以有护理假7天。

但在政策变化后,她和老公开始担心:现在国家不再鼓励晚婚晚育,我们这种情况产假还能延长吗?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但如何延长,没有做出规定。

此次,山东省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这一条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符合规定的再生育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60天的相关奖励。这一幅度与此前规定的晚育假幅度相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看到这里张女士可以松口气了,也就是说,今后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不论是一孩还是二孩,她都有望享受最少“98+60”即158天产假。

此外,关于婚假,现行条例中“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的内容被删除。

生二孩将不用再办准生证

“单独两孩后,一胎不用办准生证但二胎要办,现在全面两孩了,二胎还要办证吗?”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即将落地,不少居民非常担心会出现新的“办证难”问题。

2014年,我省修改计生条例,推行单独两孩政策时,取消了一胎的准生证制度。当时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而此次“草案征求意见稿”将此修改为“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这意味着如果修正案被顺利通过后,生育第二个子女时也将不需要在生前办准生证。

3、枣庄晚婚假取消,增加60天产假!

山东的婚假产假终于确定了!1月22日上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新版计生条例。新《条例》规定: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删除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

删除晚婚晚育假!

大龄未婚男女青年们可以尽情哭泣了!新版山东计生条例将原《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删去了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这是此次最重要的修改。

解读:山东原来关于晚婚晚育的规定是: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婚假从17天变3天,没有下定决心在2015年领证的朋友们,请节哀撒!

产假增加60天!

新《条例》第二十五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解读:我国基础产假期为98天,虽然新条例删除了“晚育”规定,山东晚育准妈妈们也不要担心,大家仍然可享受158天的产假哈!

独生子女奖励可领到子女18岁

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证书的或奖励符合扶助条件的夫妻,继续按照规定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解读:新《条例》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年限由子女满十四周岁延长至十八周岁。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企业职工以外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山东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一、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不再审批。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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