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注意事项: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通化社会保险局
办理地址:新站路263
联系电话:0435-3653698
通化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50%;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用中的部分费用。
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通化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支付范围、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支付范围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通化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3、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5、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6、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费用凭据
7、结婚证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在产(休)假期满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审批表》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通化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通化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生育保险需连续买满12个月,宝宝出生的18个月之内报销,同时报销时需在保。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应以当地社保中心为准。
相关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 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2)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