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从2001年1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江西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好事办好,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拖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县(市、区),2001年省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属于财政负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问题,这次出台的调整工资和离退休费的政策可推迟执行。对于在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后,仍难以按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县(市、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保证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其他县(市、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津贴、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我省清理、整顿地方性津贴、补贴的工作,由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按人事部、财政部的布置具体组织实施。
江西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36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375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3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1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3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46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15元。
分配到县以下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工资待遇按附表三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按附表四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从2001年起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
三、经费来源
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省财政将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资金继续按照1999年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工资转移支付办法对各设区市给予补助。同时,各地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
四、组织实施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现行工资管理体制,分别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规定办理。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