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养老保险新政策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99号)、《关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赣社保中心发[2014]5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予以确定公布如下:
一、我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具体档次如下表(单位:元):
已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养老保险银行缴费协议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原选择档次对应的应缴金额,直接到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如需变更缴费基数档次,须在缴费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重新签订协议;按原协议规定缴费后再申请变更的,在下一缴费年度再按变更后档次缴费。
二、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养老保险第三档缴费基数,3875元/月标准确定;符合《南昌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洪劳社医字[2003]12号)第四条规定,可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费的人员,经申请可按养老保险第一档(即2325元/月)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