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海市城乡大病医保缴费标准
今年城乡医保的缴费标准为: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总额的2%左右。
二、 上海市城乡大病医保范围
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肾移植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上海市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属于城乡大病医保的报销范围。
三、 上海市城乡大病医保报销标准
报销比例为55%。
参保居民罹患上述大病后,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参保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的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5%。
城乡居民中已参加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应先扣除互助基金支付部分。
由参保人员先垫付医疗费用,之后再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补偿,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补偿服务。
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逐步实现“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