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本人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4)求职证明;
(5)本人学历证书及其职业资格证书;
(6)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一步:接收、审核失业人员资格,核定其待遇期限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申报表》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并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收到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报送的有关材料予以资格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发出《接收失业人员及其档案通知书》,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第二步:失业人员政策培训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失业人员进行为期一天的政策培训。发放《失业保险手册》,告知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以及终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注意事项及有关政策法律知识等。引导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接受职业指导,促进其再就业。
第三步:失业金申领发放
1.失业人员本人持《失业保险手册》每月1-7日办理失业金申领,遇节假日顺延。
2.失业人员持指定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免费办理)按月到银行提取失业保险金。
阳泉市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节假日不受理)
办理地点:阳泉市南大街60号市人社局三楼
联系电话:0353-2296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