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
二、户口不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就可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三、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公安机关凭毕业生本人的毕业证和《户口迁移证》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在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毕业生,在暂缓期满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回原户口迁出地。
五、户口在学校的原农业户口性质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并要求恢复农业户口性质的,可予办理。 六、入学时未将户口办理“农转非”手续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后,在办理户口迁出时,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在为其办理“农转非”手续后,以“非农业”户口性质迁出。
七、户口在学校的本省生源毕业生,未落实工作,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其父母户口已迁移到本省其他地区的,可直接将户口迁至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如果父母一方还在原籍居住的,该毕业生的户口仍应迁回原籍。
八、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问明情况后,凭原《迁移证》恢复户口;已领取《迁移证》将户口迁往异地,因故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九、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后,人事部门不再发《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报到证》。公安机关凭下列毕业生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被机关录用的,提供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录用通知书》。
2、被事业单位(不含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聘(录)用的,提供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
3、被企业(含各种所有制企业)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不要财政拨付任何经费的事业单位接收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毕业生就业通知书》。
办理户口迁移证
一、居民户口迁往市、县外的,凭迁入地县、市级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居民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由学校迁往市外的,凭省、市大分办、教育、劳动部门的就业报到证和学校集体户口薄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
三、学生毕业由家庭户口迁往市外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和接受单位证明办理户口迁出。
居民户口迁移证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一、落户申请书
二、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三、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家属办理的需要提供双方的)
五、夫妻投靠的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户口迁移证办理材料
一、新生入学通知书
二、毕业生办理需提供毕业生派遣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户籍证明及复印件一份及与在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人事)部门签订的一年以上(包括一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清单,一张一寸照片
三、退学、转学的凭教务处的退学证明或教育厅的转学证明
四、集体户口转家庭户
1、集体户口簿
2、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住房证明(产权证、购房合同、公房租用证或单位分房证明)
3、提供迁入落户的详细地址
一、申请人向户口转入地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二、派出所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到派出所领取《准迁证》
三、返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领取《户口迁移证》
一、办理时限:35个工作日
二、办理费用:工本费(因各分局情况而定)
办理机关: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