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或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因为单位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失业。
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升学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指定机构提供的培训的;
8)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人员如有剩余未领完失业待遇的应及时办理剩余失业保险待遇证明,待再次失业后持《失业保险剩余待遇证明》剩余待遇与再次领取待遇可合并领取。
1、失业人员有效的二代身份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持上述材料于每月16?25日(公休日不顺延)到省就业和人才服务大厅进行失业签到,申领失业保险金。
1.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
2.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其第1个月至第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
失业保险金标准一般都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