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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福建土地征收补偿多少钱一亩

2023-07-24 07:37:45 文/高考志愿库

仓山区城门镇璧头村:

福乐新苑项目二补征地建设项目拟征收你村集体土地,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情况 

1、征地用途:本次征收集体土地用于福乐新苑项目二补征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居住、商业商务混合用地。 

2、征地位置:具体位置详见规划选址红线图。 

3、征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本次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总计0.0687公顷,其中:其他园地0.0139公顷、村庄0.0548公顷。 

4、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补偿安置对象为征地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拟征收的集体土地按区片综合地价9.6万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单价0.4万元/亩,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含林、果、竹等多年经济作物,鱼苗、水产养殖设施等按实予以补偿;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等),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5、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09]100号)执行。 

二、你村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村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村委会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当事人对我局拟订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村委会提出,由村委会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州市仓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共富路(石锦路至石狮大道)

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石狮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石狮市共富路(石锦路至石狮大道)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狮政用地〔2018〕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石狮市境内农用地16.4504公顷(其中耕地6.7848公顷)、未利用地2.99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石狮市蚶江镇莲塘村园地0.105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74公顷、未利用土地0.0245公顷,鸿山镇郭厝村水浇地0.3444公顷、旱地0.0312公顷、林地2.857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8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2.843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3.7276公顷、未利用土地0.168公顷,湖厝村园地0.4561公顷、其他农用地0.148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5555公顷,锦尚镇卢厝村水浇地0.0986公顷、园地0.0623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21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6445公顷,奈厝前村水田0.1078公顷、水浇地2.8901公顷、林地0.8778公顷、其他农用地1.186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714公顷、交通运输用地5.5699公顷,祥芝镇赤湖村水浇地3.3127公顷、园地1.8351公顷、林地0.9244公顷、其他农用地0.985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482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132公顷、未利用土地2.799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1.2834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石狮市共富路(石锦路至石狮大道)建设用地。

二、石狮市人民政府须按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石狮市人民政府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四、石狮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规定,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2日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 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1月1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63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合计1.1079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涵江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8-07-01地块与2018-07-02地块规划均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涵江区涵西街道办事处苍林社区旱地0.0753公顷、园地0.330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2公顷,江口镇石东村水田0.627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107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
水 田18000元/亩27000元/亩1800元/亩
旱地18000元/亩27000元/亩 1800元/亩
园地10800元/亩16200元/亩/
其他农用地7200元/亩10800元/亩/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200元/亩10800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具体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
涵西街道办事处苍林社区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5日涵江国土资源分局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4日
国欢镇塘西村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5日涵江国土资源分局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4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涵江区 2018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2019年1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9〕27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土地合计43.3263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涵江区2018年度第六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8-06-01地块规划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水田14.9553公顷、园地5.7472公顷、其他农用地3.41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4.5466公顷、未利用土地4.6622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3.3263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
水 田18000元/亩27000元/亩1800元/亩
园地10800元/亩16200元/亩/
其他农用地7200元/亩10800元/亩/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7200元/亩10800元/亩/
未利用土地7200元/亩10800元/亩/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具体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
梧塘镇沁后村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2月28日涵江国土资源分局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7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地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告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莆田市城厢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告(莆市公〔2019〕10号)

2019年1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9〕40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7.1852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城厢区2018年度第七批次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2018-07-01为医卫慈善用地、2018-07-02为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三、被征收(使用)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城厢区龙桥街道洋西村园地2.5109公顷,泗华村园地1.57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3223公顷、未利用地1.772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1838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014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7.1852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标准
园地16.2万元/公顷24.3万元/公顷/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8万元/公顷16.2万元/公顷/
未利用地10.8万元/公顷16.2万元/公顷/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五、被征收(使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土地权属单位登 记 时 间登记地点复 核 时 间
龙桥街道洋西村、

泗华村

2019年2月18日至

2018年3月1日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城厢分局

2019年3月4日至

2018年3月8日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八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9〕12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6.4945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18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东肖镇湖洋寨村、榴坑村)

东:耕地            南:居民点

西:厦蓉扩容线    北:南外环

2号地块(西陂街道小洋村)

东:龙岩大道       南:爱亭路

西:居民点         北:拆迁废墟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件1。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17〕77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

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
 月 日? 月 日各村部  月 日? 月 日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同时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18年度第十九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9〕12号)随同本公告一同张贴。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18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1126号文批准我市2018年度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平市2018年度第五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1253号文件批准征收(使用)土地5.107公顷。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龙岩市2018年度第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1号地块(东肖镇溪连村、盂头村)

东:东外环          南:耕地

西:东肖南路       北:耕地

2号地块(曹溪街道浮蔡村、东肖镇连圣村)

A地块

东:规划道路      南:山坡

西:规划道路      北:龙岩市福利中心

B地块

东:耕地          南:规划道路

西:社会福利中心      北:规划道路

C地块

东:南三龙铁路      南:耕地

西:耕地             北:耕地

D地块

东:规划道路         南:规划道路

西:规划道路         北:规划道路

3号地块(龙门镇湖一村、北城街道石埠村)

东:居民点           南:林地

西:居民点           北:林地

4号地块(江山镇铜?村)

A地块

东:耕地              南:居民点

西:铜江路           北:小溪

B地块

东:居民点          南:小溪

西:耕地            北:居民点

三、被征土地单位及面积。

详见附件1。

四、征地补偿标准。

按龙岩市人民政府龙政综〔2017〕77号文件规定标准补偿。详见附件2。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复核时间
月 日? 月 日各村部月 日? 月 日

七、根据《福建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定》(闽土〔1999〕126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征地红线范围内房屋同时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新罗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九、《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18年度第十三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8〕1253号)随同本公告一同张贴。

十、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内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告张贴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公告和复议期间不影响公告内容的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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