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往来港澳通行证由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
事项编码
001220259/XK-016
承诺类型
非承诺件
首问责任人
出入境管理科科长
监督电话
12389、0427-2682016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联系电话
0427-2682999
是否收费
是
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 ①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 ②到省厅授权的照相馆照取制证照片; ③申请人须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意见。
法定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由国务院函〔1986〕178号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内地居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第六条: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109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每证100元,一次签注20元。
办事部门
盘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办理地点
兴隆台区市府大街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