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外地户口孩子上学条件
1、学区内入学。4月份,对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进行调查摸底,真实、详细采集入学信息,分类核对信息。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学区内户籍符合条件的准一年级适龄儿童,应全部免试登记入学。对在校生超过2000人的大校额学校及热点公办学校招生,要通过多校划片、电脑随机派位、“两个一致”(即适龄儿童户籍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与住房证一致且产权人为适龄儿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等办法控制起始年级班级和招生数,逐步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校额,保障适龄儿童入学机会公平。户籍和住房不一致等其他特殊情况由区教育部门和相关部门甄别认定后,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7月份,前进区全面公开招生学区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流程等信息。8月下旬,适龄儿童家长携带户口、房照、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原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2、军人子女入学。严格执行《佳木斯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佳政发[2015]11号)文件精神,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域内学校择校一次就读。由双拥办对各驻佳部队进行军人子女入学相关情况汇总,将现役军人军官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所在部队政治处证明等相关材料于5月30日前递交市教育局审核、备案。审核通过后转发给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复核,方可入学。
3、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佳发[2017]11号)和《佳木斯市关于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佳教党发?2018?4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的各类引进人才及现有人才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可在起始年级择校一次。引进人才需要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到市教育局登记备案。由市人才办审核通过后再转发给相关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安排就读。
4、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由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持我市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等,按居住证所在区教育局确认的符合长期居住地条件,进行登记,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5、特殊适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医疗诊断等佐证材料,向其户籍地所在学区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报区教育局批准,方可暂缓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公安英烈、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适龄子女需在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市公安局核实后报市教育局,可在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区域内,由市教育局统筹优先安排到质量较好、有空余学位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公安厅 省人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进城务工人员是我省城市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办好民生实事的具体行动,本着“以人为本,条件准入,宽严适度”的原则,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切实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各项工作。
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具体政策
(一)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及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政策。
1.凡在我省具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在当地初中连续就读的,均可在当地报名参加中考,与当地户籍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各市(地)、有关系统应于2013年3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制定具体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自2013年起,未在我省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如在高中起始年级秋季开学前随父母进入我省,可到当地高中学校就读。就读普通高中学校需提供相关证明(户口和本人身份证,流出地教育部门出具的本人中考成绩证明、录取证明和借读或转学证明,流入地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出具的父母就业证明,居住所在地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出具的居住证);就读中等职业学校需提供本人初中毕业证书。具体就读学校由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同类对等”原则安排。2013年前进入我省、尚未取得学籍的随迁子女,如高中起始年级即在我省就读的,提供父母就业证明、居住证以及本人就读学校证明,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均可注册学籍。
(二)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相关政策。
从2013年高考开始,随迁子女报考,应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其中,普通高中学生父母应在我省具有合法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中职学生父母职业、住所不作要求。除上述条件外,还符合我省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具备在我省参加高考和高校招生资格,允许参加本科及专科层次录取,并与我省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及照顾政策(具体政策由省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对具备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考生,所在学校和省招考办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的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教育部门要不断扩大城市优质教育资源,满足随迁子女求学的需求;加强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做好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籍审查。招生考试部门要做好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录取工作。发改部门要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及时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办理居住证。人社部门要及时提供非我省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就业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