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含新生儿,不含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参保。本市户籍城乡居民未办理户口迁入的配偶和未入户子女,可在集中缴费参保期内随户参保。
新生儿必须缴费参保才能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了本市职工医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其在本市常住的非劳动力直系亲属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与我市城乡居民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待遇。其他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凭居住证明和身份证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医保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承担。
已办理入户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失业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办理缴费参保手续。其中,出生3个月内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给予报销,出生3个月后的新生儿及其他人员从缴费参保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2.缴费时间及地点。10月下旬至12月20日为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参保期。城乡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指定受理点办理缴费参保手续,农村居民参保可由镇、村干部上门收费。
3.缴费标准。度,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
4.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参保人住院治疗,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产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1)起付线。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300元、二级600元、三级900元;我市确定并公布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市外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
(2)报销比例。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级85%、二级70%、三级60%;我市确定并公布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55%,市外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50%。
5.住院分娩报销规定。参保产妇住院分娩的,顺产、剖腹产均按每例500元内据实报销。
6.医疗费报销时限。参保人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因意外受伤或系统登记资料不全的不能办理即时结算,与市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一样,出院后三个月内凭《城乡居民医保证》、参保交费发票、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收费发票原件、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到参保地镇(街)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7.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按下表规定执行。在首次办理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报销时,应提供县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该诊断证明须有中级或以上职称临床医师签名、医务科(或相关科室)审核并加盖公章。每次办理报销手续均须提供医院收费发票原件、费用汇总清单,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报销,逾期不予办理。
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表
8.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6万元(不含大病保险和普通门诊)。
9.我市确定并公布的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广州市:广东省人民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广东省第二中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六医院、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中山大学中山眼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珠江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一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广州市儿童医院、广州市脑科医院、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广州市胸科医院、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东省总队医院。深圳市:深圳市人民医院。佛山市: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佛山市中医院。肇庆市: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肇庆市第二人民医院、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肇庆市中医院、德庆县人民医院。茂名市:高州市人民医院。梧州市:梧州市工人医院、梧州市人民医院、广西桂东人民医院、梧州市精神病医院、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梧州市中医医院。
10.普通门诊报销办法。参保人在参保地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报销范围,不设起付线,按50%支付,每一参保人每次最高支付限额25元,每一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0元。纳入规范化管理、实行了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站可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核发普通门诊待遇。
11.大病保险赔付办法另行公布。
12.本资料未列事项以文件规定为准。
咨询电话:云城区8822783;云安区8633108;罗定市3923056、3925066;新兴县2913699、2979392;郁南县759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