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有关事业单位养老金改革方案的最新消息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条例》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将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责任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条例》明确,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明确岗位类别、等级。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条例》规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业人员的试用期,明确了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条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终止后人事关系的终止。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条例》明确了奖励的情形,确立了奖励的原则,明确了奖励种类。《条例》规定了处分的情形,明确了处分种类,提出了处分工作的要求,确立了处分解除制度。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资分配应当结合不同行业事业单位位特点,体现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因素。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条例》特别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条例更像指导大纲,各地还需制定细则”
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5月15日公布,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5月15日,我区有关专家解读说,《条例》中提到的“事业单位人员依法参加社保”是亮点之一。
社保:事业单位人员依法享受社保待遇
【条例】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解读】 我区有关专家表示,其实《条例》规定的许多条款现在都在实施,比如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绩效工资等,但其规定以前都是碎片化分布在有关规章和制度里。现在出台《条例》,系统全面地将各方面规定纳入进来,让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更规范、更便于操作,是好的趋势。
在5月15日的电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亮点解读中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条例》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再次从法律层次发出信号,事业单位医疗和养老保险“并轨”已箭在弦上。
国内有学者也认为,《条例》使得疾呼多年的“养老金并轨”有了实质性进展。其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被公众诟病的公平性问题,而且在当下公众正为养老金缺口担忧之时,将稳定性强、持续缴费有保障的事业单位纳入社会统筹体系,即将财政支出的一部分直接放进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池子里,养老金抗风险能力也会大大提高。
当然,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来说,因为养老金并轨涉及缴费和待遇可能面临下降的问题,这也是其改革艰难的原因。但同时,对事业单位人员的流动是有益的。此前事业单位人员没有参加社保,解聘后养老将没有保障,即使到企业工作重新参保,但缴费年限较少。今后,依据《条例》规定有了社保,即使解聘后到企业工作,社保也有衔接,无需担心养老问题。而随着社保标准的提高和改革的不断推进,“双轨制”终将合并统一,是大势所趋。
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条例】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解读】 我国从2002年开始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目的是改革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以前的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原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提出,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
《条例》并没有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分类,而是统一规定聘用期一般不低于3年。我区专家认为,《条例》对聘用合同的订立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更利于建立起比较稳定的人才队伍。不过专家对“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的规定提出疑问:虽然“初次就业试用期12个月”是第一次提,但“初次就业”怎么界定?这一点没有明确,将来在实际操作中会有歧义。
解聘条件:旷工超15天可解聘
【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解读】 我区专家认为,《条例》对解聘和终止等环节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建立起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事业单位用人机制。但同时,专家认为《条例》说的情况也不是很全面,比如以前在试用期不适应岗位也可解除合同,这次却没有涉及。
此次《条例》的出台,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绩效工资从部门规定上升为行政法规,有利各项工作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不过,我区专家也表示,虽然《条例》已较为细化,但仍有许多地方需要明确,它体现的主要作用还是一种指导大纲,各地要落地还需要制定相关细则。
工资: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条例】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解读】 在5月15日的电稿《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亮点解读中表示,我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近几年,我国进行了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这项改革首先在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开展,如今各地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已基本兑现到位。
“目前事业单位制定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只是改革迈出的一步,更艰难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区、行业间以及不同资金来源的事业单位间,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何凤秋说。
她认为,下一步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改革将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推进。《条例》所说的工资增长机制,应当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化等因素,定期调整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而对于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则应实行企业的分配制度;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回归到公务员队伍管理,实行公务员工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