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具体方案
海南取消养老保险一次性增发待遇配套政策,养老保险缴费将下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已经正式施行,然而里面的多项规定与参保人员关系密切的。那么这次实行的新条例对广大参保职工会产生哪些效果?省人社部门予以解读。
条例修改后,参保范围发生了变化,企业职工的参保主体地位更加突出。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要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我省以公办学校、医院为代表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及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工勤人员为主)等,总计20余万人,退出条例参保范围,已退休的近9万名原在编人员也要改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8月19日
社会保险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而又不按规定补缴续缴、且不选择将关系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到龄退休人员,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在其申请直接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时,只退还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
而按照我省原条例的规定,除退还个人账户外,还按每参保缴费一年加发一个月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这种一次性增发政策显然与国家规定不一致。
目前,我省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的配套政策条件已成熟。农民工因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已有了制度性弥补,取消一次性增发待遇导致的损失,可通过将关系转移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月领取财政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同时,缴费年限不足的续缴补缴政策近年来已出台完善,年限不足15年的到龄人员,可逐年续缴保费,续缴至第5年时,还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海南取消养老保险增发待遇配套政策
海南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将下调 2018年5月前降至19%
海南省人社厅与海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阶段性降低我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表示,海南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阶段性降低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
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至19%,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
参加海南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降至0.5%。
《通知》指出,2016年5月-7月已经按20%和1%缴纳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各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抵扣。 《通知》要求各市县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规定确定的调整费率方案,要把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摆在突出位置,进一步加强稽核稽查,做好参保扩面和清欠工作,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海南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
海南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合并实施工作,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省人社厅制定了《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规程》明确,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公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参保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一年一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并可补缴至满15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补缴养老保险费不享受缴费补贴。
海南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和领取
参保人员自市县城乡居保机构核定养老金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乡镇服务机构按月通过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清单,填写《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协管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或补缴手续。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服务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