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市政府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在市区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1996年1月1日至2002年11月30日在市区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
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给一次性奖励金;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享受一次性奖励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符合一次性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予以补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标准为每人24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职工退休时所在的企业支付。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本办法实施前兼并、转让、改制为非公有制企业的,在企业兼并、转让、改制前已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支付。其中,原为市属企业的,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支付;原为区属企业的,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支付。
(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破产的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其中,已破产的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已破产的区属企业由区财政解决。本办法实施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中列支。
(四)企业改制分流人员中未再同新的企业或单位形成劳务关系,且继续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持证人员,在办理享受养老金时发给一次性奖励金,所需经费按原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市财政或区财政支付。
四、审核发放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持证退休职工凡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或未领取一次性奖励金的,凭有关证明证件到住地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其中,不在市区居住的,到原企业所在的社区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登记。
(二)街道办事处(镇)负责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的初审和公示;区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的复核;市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的审批。
(三)经审核确认为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对象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奖励金。应由财政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分别由市财政、区财政支付。
(四)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原则上应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在四年内全部发放到位。由财政补发一次性奖励金的,从2009年起至2012年底全部兑现到位。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在办理退休时审核审批,并由职工所在企业当年发给一次性奖励金。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分别成立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班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计生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抽调人员进行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的登记、审核、审批和发放。
(二)开展宣传培训。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有关政策规定。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应对参与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都能掌握政策标准,熟悉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三)认真组织实施。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国资、经贸等部门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周密安排,有序实施,确保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政策的落实。
(四)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对象,做到办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强对企业落实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的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