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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2023-07-13 09:35:34 文/高考志愿库

苏州市政府印发《进一步做好当前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政策意见”),全力落实“六稳六保”重要决策部署,持续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政策意见中都有哪些金融实招和“小微”实惠?

通知支持对象

对2018、2019年持续稳定依法经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普惠金融定义,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但保持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重点举措来了

保就业

市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100亿元规模的“保就业”薪金云贷专项信贷计划,为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员工基本工资提供流动性资金保障。市政府设立2亿元风险补偿资金和5000万元备付资金,以补偿因专项信贷计划形成的坏账和逾期利息。具体细则由参与银行另行制定,政策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稳外贸

财政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投保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鼓励外贸企业用好用足市级中小微统保平台,加大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企业支持,企业缴纳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予以全额补贴。

增“首贷”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线下金融服务顾问走访和线上地方企业征信平台筛选,增加“首贷”企业数量,当年新增“首贷”企业以2019年末各行存量普惠型小微企业法人户数的20%为基本目标,30%为争取目标。

强信保

依托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地方企业征信平台,引导信贷资源更好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提高信保基金承担风险容忍率,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按照企业征信评分,将《关于实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融资畅通工程的意见》中“信保贷”政策从原来的“600分以下,600(含)~650分,650(含)分以上”三档分类调整为“580以下,580(含)~650分,650(含)分以上”三档分类,各分档内的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保险)费率要求保持不变。政策期限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推产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遴选本行最受企业欢迎,具有价格优势、效率优势的产品,参加全市普惠金融优秀产品推介活动。活动通过线上+线下模式,向全市企业经营者宣传普惠金融知识,搭建沟通交流桥梁,促成银企合作共赢。

驻顾问

对向受疫情影响大的旅游业、餐饮业、外贸中小企业等行业协会商会,派驻为期1年的驻点专职金融顾问,专职金融顾问依托派出银行开展工作,负责听取、搜集、研究该领域金融服务需求,为本协会成员企业提供金融业务咨询服务、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设计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一)加大金融支持

1.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

各银行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2.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三必须一重要”重点领域和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3.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

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在苏分支机构加大服务对接力度,全力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落实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分行首批20亿元紧急融资额度,推动苏州银行、苏州农商行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工信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市工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4.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

持续开展“百行千人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金融监管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银保监分局)

(二)稳定职工队伍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市人社局、财政局)

6.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市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社保中心)

(三)减轻企业负担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市国资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8.减免中小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市税务局)

9.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市税务局)

10.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市工信局、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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