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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税收补贴政策

2023-07-20 01:49:26 文/高考志愿库

为加快安庆工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兑现范围

2020年度,市财政设立支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和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的工业企业、项目,不享受本政策。

二、支持企业稳增长

1.鼓励企业增产增收。对2019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2020年度上缴税收(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每增长1个百分点,奖励企业管理层1万元,同一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2019年度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2020年度其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60亿元、70亿元、80亿元、90亿元、100亿元,且税收比上年增长的,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连续突破两个以上(含两个)台阶且税收比上年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企业获得本条奖励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对2020年度新纳入规上工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该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样本库中的小微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均达到10%以上的,奖励企业管理层2万元,且奖励资金总额不得高于本年度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3.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纳入统计范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含企业对整体设备、技术、工艺进行改造升级而购买的软件包,下同)投资额10%的一次性补助;对全市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的各县(市、区)首位产业龙头企业实施的工业项目,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2%的一次性补助。

经省认定的通过技术改造新增产能的新冠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产业链企业,按增购设备投资额分别给予20%、15%的一次性补助。

本条政策,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兑现其中一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降成本

4.减免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入驻市财政(同安公司)和各区政府出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免收租金,但该企业与同安公司和各区签订投资协议必须按期投资到位,未按期到位投资的不予免收租金;入驻城区其他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采用先缴后补,但该企业必须做到租赁期内工业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租赁企业依据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据实补助2020年度租金,月补助不超过4元/平方米。

5.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对2020年度税收比上年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其生产用水每立方米按0.02元补贴;生产用电每千瓦时按0.01元补贴;生产用气每立方米按0.1元补贴。

在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一批“安徽工业精品”,对入选企业的广告推介费用按省级补助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6.支持专精特新。对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排头兵”“单打冠军”“行业小巨人”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支持创新发展。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本市研制单位,按首台(套)售价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开发新产品并经省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支持企业绿色升级。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8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2020年度工业万元产值能耗比上年下降5%的工业企业,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0吨标煤(含5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2000吨标煤(含20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年能源消费总量下降500吨标煤(含500吨)以上的,给予企业管理层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企业家队伍建设。对规上工业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参加省级以上工业企业行业生产或经营类提升管理培训(不含学历教育和商学院),凭证书和发票给予培训学费全额补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

10.支持民营企业争先进位。对获得安徽省百家优秀民营(制造业)企业的,市财政给予企业管理层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百名优秀民营(制造业)企业家的,市财政给予企业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低于10%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第1、5、8、10条。

2020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的规上工业企业,本政策第2条第一款、第5条第二款、第6条、第7条、第8条第一款、第10条的奖补金额按50%兑现。

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按比例承担。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潜山市、太湖县、宿松县、望江县、岳西县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范围的企业奖补资金,市、县(市)区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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