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分别在第2、第3、第4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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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档次
(月最低工资标准1790元)
包括:邯郸市区(含马头生态工业城)、磁县、武安市
第3档次
(月工资标准1680元)
包括:永年区、肥乡区、临漳县、成安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涉县
第4档次
(月工资标准1580元)
包括: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参照执行。
这些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