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工资怎么算?下面和小编一起去看看~
春节是法定假日,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是春节法定假期,这3天是春节法定假期,也是带薪假期。
这3天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应得报酬的300%计算。
初三、初四、初五和初六这4天是调休放假,这4天加班工资按不低于应得报酬200%的计算。
春节假期工资计算详情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法定假日其他休息天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一般为21.75天。以一个约定月薪为60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6000元除以21.75天即275.86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法定假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275.86元的3倍即827.58元的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以外的休息天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春节长假即将到来,如果劳动者选择坚守岗位,加班工资该怎么算?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月7日~2月13日放假调休,共7天。
其中,2月6日(除夕)~2月8日(初二)为春节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2月9~13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的70%确定。此外,由于今年除夕并非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不享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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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春节放假安排时间
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2月2日调休,放假7日。
1月27日(星期五,农历除夕)、1月28日(星期六,农历正月初一)、1月29日(星期日,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
2月3日(星期五)、2月4(星期六)日照常上班。
春节假延长是怎么安排的呢?
根据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原校长罗和安代表的建议,春节假延长至9天的安排是将春节假期从现有的三天至少延长两天,达到五天,连同相邻两个周六、周日,就能组合成至少九天的长假。“春节是中华民族最为隆重、最具特色的传统节日,是家人团圆的美好时刻,也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和文化回忆。”罗和安认为,延长春节假期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团聚的情感需求,提升大家的幸福感。
春节延长假期不必紧盯法定假日
在呼吁延长春节假期的声音背后,是假期饥渴症。虽然国内法定节假日不算少,不过如果算上带薪休假的话,全部假日天数在世界排名却大大靠后,与许多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假期不相匹配。更何况,国家规定的5~15天的带薪休假,在现实中执行情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在许多民营企业、工厂中,仍处于“有假不能休”的尴尬境地。所以,很大一部分公众把放假渴望寄托于法定假日,因此也出现了持续多年的“黄金周”出游“高烧不退”情形。
若说延长春节假期不现实,这种假期饥渴症却值得理解。休息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换句话说,每个人努力工作、赚钱,必定期待能够好好地享受悠闲假日。有了钱却不得闲,或者没钱又没闲,这肯定不符合人们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当前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固然仍不足以维持高福利、多假日的水准,但安排好法定假日和带薪休假,让更多人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却是国家节假日制度安排应当遵循的原则。
如果多数人都觉得放假时间“不过瘾”,恰恰表明现行节假日安排仍存在一定缺陷。而问题并非出在法定节假日不够多,而在于带薪休假这个“老梗”。正因为带薪休假落实难,许多人才觉得假期不够用,由此也才出现延长春节假期的呼声。所以,让更多人享受到更多的假期,根本不必紧盯住法定假日,需要做的是大力推进带薪休假的落实。只要大多数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都能够不折不扣地落实带薪休假,公众的假期饥渴一定能够有所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