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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诚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南京市太平南路333号金陵御景园11楼
手机:13851881413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贩卖毒品一案,于年5月 27日经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决定拘留并羁押。根据该案的犯罪嫌疑人XX近亲属的要求,本律师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或保证金为 )【待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签名)
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章)
年月日
附:;1、本申请书一式两份
2、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1、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应当考虑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2、被羁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辩护律师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委托人要求辩护律师为被羁押的或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建议不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委托人坚持申请的,辩护律师可建议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并为其代写取保候审申请。
辩护律师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取保候审能够成功。
4、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辩护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
5、辩护律师应当向保证人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期限届满,辩护律师应当向相应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申请解除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