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我方就下列事项代为签署、承认或变更(或其它),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1、签署与公司合资经营(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2、签署为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而必须由我方出具的一般程序性文件;
3、……
所有应由该被委托人签署的文件以下列被委托人签字形式签署方为有效:
(被委托人签字样式)
该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有效期内我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受委托人或委托事项,该授权委托书自新授权委托书签发之日自动失效。
(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注: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