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2]163号)精神,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市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各市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85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制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对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8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5元,达到每人每月补助285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月228元安排补助资金,省财政按照每人每月57元安排补助资金。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455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95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提高补助标准所需资金中省财政各负担50%。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省财政负担的经费另行下达。各市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本级财政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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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岚皋县资助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最近,岚皋县财政积极资助部分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部分退役人员以及退役残疾军人,财政给予缴费补贴。
一是为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养老金水平,上述人员每年按最高档次2000元缴费,其中个人缴费200元,财政补助1800元。二是年满60周岁,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15年,个人每年补缴费标准为200元,财政补助1800元,代缴年限与个人补缴年限相同,补缴费不再享受财政缴费补贴。三是上述人员为重度残疾人的,个人年缴费为100元,财政补助标准为1900元。四是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每年缴费的200元和财政补贴的200元记入个人账户,按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财政代缴的1800元不计入个人账户,作为计发待遇基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统一按月标准195元计发待遇,在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与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人员死亡的,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和维护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权益,县上对办理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准确把握政策,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严格申报审批程序,严把条件关,严格审核个人退伍档案,确保不错不漏。目前,身份认定工作已基本结束,全县共办理退伍军人保险240人,财政拨付2014-养老金51.25万元,深受群众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