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高考志愿库梳理了延安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延安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创建和谐文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宝塔区城区内犬只免疫登记和文明养犬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民养犬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主动做好犬只预防接种并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证》 。
二、即日起城区未接种疫苗的犬只必须到以下畜牧兽医站点免费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 。
1.枣园办、凤凰办辖区犬只到枣园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5191115668 。
2.桥沟办、宝塔办、川口乡辖区犬只到桥沟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3892169894 。
3.万花乡、南市办辖区犬只到万花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8309117890 。
4.柳林镇辖区犬只到柳林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3891106727 。
5.河庄坪镇辖区犬只到河庄坪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3772269662 。
6.李渠镇辖区犬只到李渠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3772895136 。
7.姚店镇辖区犬只到姚店畜牧兽医站接种,联系电话:13629116727 。
由区畜牧兽医局负责犬只接种监督工作,监督电话:0911-2213573 。
三、城区内凡携犬出户的,应当由成年人采用牵引方式约束犬只,并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任何人不得携带除军警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以及医院、商场、宾馆、饭店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不按规定携犬出户且不听劝阻的,依法对犬只予以收容 。
四、市民有权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犬类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民热线举报电话:12345,报警电话:110,区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2213573 。
五、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犬只免疫证明、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做好《养犬登记证》办理、协同畜牧兽医部门捕杀狂犬工作;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收容被遗弃犬只、野犬工作,并做好犬只的免疫、检疫,实施治疗,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售犬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犬只经营场所;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社区、村组、物业公司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养犬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犬只免疫、登记有关证件 。
六、对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陕西省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养犬、从事与犬类相关活动以及管理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军队和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例。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工作需要养犬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殡葬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但是,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灵活实施犬只的种类、数量和区域。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病、收容遗弃犬和野犬、查处非法养犬等工作。兽医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实施处理许可,组织对染疫犬和无主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监督养犬人对犬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城管部门负责查处街头卖狗和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接种管理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
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可以召开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事项制定养犬公约并监督实施,依法调解因养犬引发的纠纷。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了解举报的查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受理和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和质量奖励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依法对犬只实行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未免疫者不予登记。
第九条城市为养犬的重点管理区,农村为养犬的一般管理区。具体区域由市、县、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十条医院(动物除外)、学校、幼儿园、单位宿舍区禁止养犬。市、县、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其他禁止养犬的区域并予以公布。重点管理区域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标准由省公安厅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一只犬。
第十一条在一般行政区域内,一户饲养二只以上犬只的,应当遵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公约,并出具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的相关同意证明。
第十二条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其他合法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单身家庭居住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的:
(四)犬只经过免疫,有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第十三条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押运或因工作特殊需要:
(二)具有法人资格: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具有安全可靠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5)犬只已经免疫,并取得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
第十四条首次登记养犬的,应当在取得犬只后15日内向公安部门提出养犬申请。犬只获准饲养新生幼犬的,犬主应当在30日内妥善处理新生犬:超过30日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登记。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养犬登记证和养犬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五条已经登记养犬的养犬人需要继续出售犬只的,应当在犬只登记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凭犬只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和原犬只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养犬人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明;
2、依法设立的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
3、犬只照片两张。
4、申领养狗表格,填写狗的详细信息,如;品种,大小、颜色等。
5、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应提供残疾证明。
流程
1、先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前往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领取表格、填好信息;
2、在表格上黏贴爱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
3、携带身份证前往居住地居委会盖章;
4、携带身份证前往居住地街道盖章;
5、携带填好并盖好章的表格、检疫证、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复印件、爱犬正面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交管理服务费,领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