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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养狗新规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2023-07-09 04:00:27 文/高考志愿库

现在养狗需要办什么证,需要什么材料的内容,很多人一直在咨询相关问题,为了对饲养犬只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可概括为:养狗要登记,定期种疫苗,不养禁养犬,犬只不遗弃,遛狗牵狗绳,主动避他人,狗便要清理,伤人要担责。高考志愿库梳理了东莞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大家答疑解惑。

东莞养狗新规2024年养犬证办理流程材料(养犬管理条例)

一、东莞养犬管理条例(养狗新规)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5月24日,记者了解到,为更好的提高群众文明养犬意识,减少犬只伤人案件的发生,避免因养犬发生的公共事件,东莞有关部门将对屡禁不止的违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处罚。

一、关于备案

(一)东莞实行养犬备案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备案建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每只犬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只犬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备案变更、注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每只犬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只犬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关于不文明养犬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携犬外出,没有为犬只佩戴犬牌或不能出示纸质备案回执的;没有用牵引带牵领犬只或者用长度超过两米的牵引带牵引犬只的(装入笼内或者袋内除外);经过或滞留人群密集地时,没有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除外)。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在禁入时间段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拍照或摄像固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八)携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摘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对每只犬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备案建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每只犬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只犬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备案变更、注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每只犬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每只犬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规定进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自行掩埋或者随意丢弃犬只尸体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遗弃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诉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恐吓、伤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携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一)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

(二)未用长度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

(三)除装入笼内或者袋内外,未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九项,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养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携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影响城市公共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对携犬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将伤人的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犬只收治场所等社会机构进行连续医学观察十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伤人犬只送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东莞养狗证办理流程材料

一、当您想携带犬只出门前,请给犬只戴好犬牌或携带纸质《犬只备案登记表》回执,为犬只戴好犬绳(长度两米以内)、准备好捡拾犬只粪便的纸袋及犬只的嘴套或口嚼。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上下楼梯遇到行人时,要收紧犬绳,并将犬只贴紧于自己身体内侧,将犬只与行人隔开(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除外)。

三、携犬出门应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尽量避免进入人群密集地。如犬只经过或滞留的地方人流量较大,人群密集,要马上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收紧犬绳(犬只装入笼内或者袋内的除外)。

四、携带犬只外出时,无论在什么地方,都要立即清除犬只的粪便等排泄物。

五、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在车内约束好自己的犬只。

六、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应约束犬只,禁止狂吠扰民和攻击行为。

七、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犬只。

八、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法定(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约定的禁止进入区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和时间段;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管理的场所内划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段。)

九、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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