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提出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要求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自7月1日开始实行,意在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本文,华税律师将为您全面解读《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一、《稽查案源管理办法》发布背景
1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方案》明确:“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重点税源企业每5年轮查一遍。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改革属地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
为落实《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19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明确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新办法。
二、案源管理新形势
根据《稽查案源管理办法》,当前税务稽查选案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稽查案源管理办法》明确“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税、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税务局应当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总局对税务稽查选案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如国地税联合选案、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等等,使稽查选案更加科学化和系统化,纳税人的纳税异常状况更容易被发现进而启动稽查程序。
三、案源管理具体流程
《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规定,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主要包括:案源信息收集、案源分类处理、案源分配和处理结果使用。
(一)案源信息收集
《稽查案源管理办法》列举了案源信息收集途径并对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要求进行明确。其中,案源信息来源包括:①风险管理等部门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②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税收管理数据、税务稽查数据、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税数据、信息;③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等形式的检举线索;④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专岗接收的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⑤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函、不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纸质发函、实地协查等形式的协查线索。
(二)案源分类处理
根据案源信息的来源不同,《稽查案源管理办法》将案源分为九种类型,即推送案源、督办案源、交办案源、安排案源、自选案源、检举案源、协查案源、转办案源及其他案源。
案源部门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后,按照案件类型进行分类处理,并根据不同案源的不同特点作出不同处理。具体来说:①对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案源进行退回或者补正;②对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协查事项需要相关部门配合取证、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处理;③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暂存待查;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应调查核实(包括协查);④对于纳税人状态正常、线索清楚的案件应立案检查。
(三)案源分配
《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规定了案源分配的原则和具体的分配方法。特别是明确稽查局应当建立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国地税共同管辖的案源在一定情况下由国地税共同立案等制度。
(四)处理结果的使用
《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规定,稽查局对不同案源处理结果如何进行跟踪反馈和统计分析做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实现案源闭环管理。
小结:
《稽查案源管理办法》是为贯彻党和国家的要求,对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最新规定,体现了信息化及税收法治时代下税务稽查选案的新特点,也将在事实上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的精准度。相应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更加难以逃过税务稽查的大网。华税律师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提高税法专业技能,合理安排业务模式并注意税务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