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广东省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条例》将每年8月定为广东省读书月,每年定期举办“南国书香节”。《条例》还提出对农村留守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福利院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基本阅读需求的保障措施。以下是高考志愿库小编给大家提供的广东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欢迎阅读。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全民阅读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myd@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民阅读,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增强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为引领,提升公民阅读兴趣,培养公民阅读习惯,提高公民阅读能力,引导形成爱书、读好书、善读书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全民阅读,是指公民为获取信息、增长知识、开阔视野、陶冶性情、培养和提升思维能力的读书行为。
本条例所称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优秀出版物创作出版、完善阅读设施、改善阅读条件、组织开展阅读活动、营造良好阅读氛围等工作。
国家倡导、支持学校在校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全民阅读。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阅读促进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政府开展全民阅读促进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国家扶助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支持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对在全民阅读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阅读开展
第九条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民阅读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举办读书节、图书展会、读书征文、演讲诵读等活动,动员、示范、引导公民参加全民阅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全民阅读。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根据联系和服务群众的特点,组织开展全民阅读。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积极开展与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状况相适应、有利于培养阅读兴趣和阅读习惯的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利用语文等课程组织学生阅读学习,开展校园阅读活动,提高学生阅读能力,并加强对教师的阅读指导培训,提高教师的阅读指导能力。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应当鼓励和指导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阅读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开展家庭阅读、亲子阅读,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培育良好家风,促进未成年人阅读习惯养成。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领导示范、组织活动等方式鼓励本单位人员参与全民阅读;有条件的可以设立职工书屋,为本单位人员提供阅读便利。
第十四条监狱、戒毒场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应当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阅读条件,开展阅读活动。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宣传优秀出版物,普及阅读知识,营造全民阅读氛围,增强公民阅读意识。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有关组织和个人为全民阅读活动提供志愿服务,向公众传播阅读理念、开展阅读指导。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展全民阅读时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八条组织开展大型全民阅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