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范围
本文件所称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是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通知要求,自起每年度从我市直接征集到西藏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他在服役期间调入西藏地区部队以及在西藏地区执行任务部队服役的义务兵,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待政策。市和区县征兵办公室应从政治思想优秀、身体条件出色,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青年中选拔征集赴西藏服役义务兵。
二、优待政策
(一)对赴西藏服役义务兵,由其入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当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2倍数额向其家庭发放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间立功受奖者,给予增发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为:士兵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的按当年进藏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100%增发,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
(二)入伍前系在校大学生(含已被普通高校或研究生招生单位录取的新生)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服役期间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其入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当年同等情况退役士兵标准,发给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应征入伍的专科(高职)生,专科毕业后可免试转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学生,由学校报市教委统筹安排;应征入伍的本科生,本科毕业后3年内参加天津市高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在部队荣立个人二等功(含)以上的,毕业后可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对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入伍前选择推荐工作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应征人员中组织公开招聘(录),入伍前办理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单位在职人员身份征集入伍。入伍前系普通高校毕业生的,招聘范围为辖区内事业单位;入伍前系高中(含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的,招聘(录)范围为辖区内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各区县事业单位招聘以上人员的,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政策规定复职复工,用人单位应在其报到当月安排上岗,并发放工资。
(四)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本市公务员考录条件并参加招考的,其服役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政法干警等基层执法岗位面向退役士兵招录时,可视当年符合招录条件的西藏退役士兵数量,安排一定比例的职位进行招录。
(五)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退役后根据本人意愿,可申请转为城镇户口。
三、有关规定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征兵命令和关于征集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有关要求,具体组织本辖区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征集工作,负责落实各项优待政策。
(二)市政府征兵办负责印制、发放赴西藏服役义务兵专用入伍通知书,并在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退兵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新兵名单抄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赴西藏服役义务兵本人或家属凭专用入伍通知书享受优待政策。
(三)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到部队后作退兵处理或因个人原因未服满规定义务兵役年限以及服役期间调出西藏部队的,不享受以上各项优待政策。对入伍后拒服兵役的义务兵,由其入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天津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等兵役法规予以惩处。
(四)赴西藏服役义务兵选改为士官、考取军校或直接提干后,不享受以上政策,按国家和军队规定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优待政策和实施办法,进一步调动我市广大优秀适龄青年赴西藏服役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