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
(一)计划的确定
1.全市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由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各区(市)县教育局应根据本区(市)县初中毕业生的规模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学位数等情况,从巩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促进普职协调发展出发,统筹安排本区(市)县的预计招生计划。中心城区(含五城区、成都高新区以及成都天府新区纳入中心城区招生范围的区域,下同)需上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由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统一审核后下达。市招考办在规定的时间向社会统一公布招生计划。
2.成都市范围内的中等职业学校(含省属、市属以及民办,以下简称“中职学校”)的招生章程、计划和专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局职成教处备案,由市招考办统一向社会公布。市人社局所属的技工院校向市人社局技工学校招办上报本校招生章程、计划和专业,技工学校招办汇总并报经市人社局职业建设处审核、统筹平衡后,由市招考办统一向社会公布。成都市以外的中职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招考办报送招生章程、招生计划以及学校的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信息,由市招考办统筹协调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3.五年制高职(含师范)招生计划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下达,市招考办向社会公布。
(二)计划的执行
1.对于公布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学校须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在本区(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区普通高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实行统一招生录取。各普通高中不能任意改变招生规模。
2.五年制高职(含师范)的计划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执行。
3.中职学校仍采取指导性招生计划管理,录取过程中,各学校公布的指导性招生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对市教育局予以亮黄牌和控制招生规模的中职学校,招生人数不得超过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
4.民办普通中学实行招生计划备案制,由学校在规定时间报教育主管部门及生源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备案,由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向社会公布。公布的计划原则上不能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