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政规〔2020〕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19年1月1日起,将我市市本级城乡低保标准由556元/人月提高到573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由3900元/人年提高到4020元/人年。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8940元/人年,城市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护理标准8088元/人年,二档(半护理)护理标准7992元/人年,三档(全自理)护理标准7896元/人年;城市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护理标准3036元/人年,二档(半护理)护理标准2940元/人年,三档(全自理)护理标准2844元/人年。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5232元/人年,农村集中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 护理标准4092元/人年,二档(半护理)护理标准4008元/人年,三档(全自理)护理标准3912元/人年;农村分散供养照料护理标准:一档(全护理)护理标准1356元/人年,二档(半护理)护理标准1272元/人年,三档(全自理)护理标准1164元/人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