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要求,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申报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和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延伸农业产业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切入点,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产品生产、服务、加工、销售融合发展,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对象
2017-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为: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
三、扶持范围和重点产业
申报项目应符合《陕西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2016-2018年)》要求,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建设,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技术更新改造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为了集中投入,着力抓好我省区域优势特色产业,2017年全省重点扶持苹果、猕猴桃、茶叶、生猪、设施蔬菜等五大产业的关键环节;各市应围绕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重点,选择不多于3个优势特色产业作为扶持的重点,集中投资、择优扶持;各县级单位扶持产业应不超过2个。各类产业基地县、示范县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为了切实做好精准脱贫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贫困县扶持产业必须符合脱贫攻坚规划,扶持项目与脱贫攻坚需求相一致,确保稳定增加贫困户和贫困人口收入。
四、主要政策
(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财政补助项目,2017-2018年产业化项目资金,以省为单位,用于扶持贷款贴息项目的比例占55%,财政补助项目的比例占45%。
贷款贴息项目重点扶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财政补助项目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
(二)贴息项目优先支持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的产业。对于未列入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但市场发展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其他产业,也可列入扶持范围。贴息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融资机构或融资平台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扶持范围,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项目申报材料齐全完整。
适当简化贴息项目申报程序,采取先确定范围、后据实结算方式,根据当地扶持重点,建立拟贴息项目单位名录并主动提供给金融机构,次年根据实际获得的贷款及付息进行贴息结算。贴息范围为列入2017年拟贴息名录的项目单位在2017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单个贴息项目的财政资金贴息额度不高于500万元。贴息资金在2018年结算,项目明确为2018年度贴息项目。拟申请贴息项目的单位,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农发机构推荐。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积极探索采取担保补贴等方式,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发展。
(三)财政补助项目要符合当地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有助于补齐农业产业链条短板,提高农业产业整体发展能力和竞争力;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显著带动农民增收,预期效益好;建设方案、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财政补助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管理方式。农民合作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50万元,家庭农场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30万元,专业大户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万元。单个财政补助项目的财政资金申请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五、项目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项目的涉农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持续经营能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自筹资金能力;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制度和机制,管理规范。
申报项目的农民合作社应具有法人资格;注册登记且经营一年以上;没有不良诚信记录,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相应的项目建设与经营管理能力;符合农民合作社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管理比较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
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为经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
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以资金安排年度为准)只能申报一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扶持方式。
六、不予受理的项目
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本〕》)、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的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申报的项目、其它未按规定要求申报的项目等。
七、评审报备
1.财政补助项目补助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评审立项,报省办备案。
2.市级报备的项目,省办按一定比例进行抽审。
八、其他事项
(一)申报程序和时限。
具备条件的涉农企业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县级农发机构申报。拟申请贷款贴息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可以通过金融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农发机构推荐。
市级农发机构应于12月31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计划单位名录汇总表(附件1),2018年1月31日前申报贷款实际发生后贴息资金结算材料;2017年2月28日前按照相关要求上报财政补助项目备案文件或申报文件。
省级开发县项目,采取同上方式分别申报。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各市须将拟申报项目,分别按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系统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系统双向上报。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和省级产业化发展项目分别汇总申报。
3.各市要规范拟上报的项目的名称,项目名称按(××市[区] ××县[区]+[产能]+[产品]+[类别]+[建设性质])命名。申报项目要根据确定的财政投资规模和项目单位申报资料据实核准总投资和任务量等相关数据。
4.贷款贴息项目。
贷款贴息项目计划: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权部门认定或登记材料;贷款意向报告等。市级农发机构上报项目计划备案材料包括贷款贴息项目计划文件及项目备案汇总表(附件1)。
贷款贴息资金结算: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上述材料须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电子版。市级农发机构上报贴息资金结算审核材料包括贴息资金审核报告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资金汇总表(附件2)。
5.财政补助项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的扫描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对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参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市级农发机构上报备案材料包括财政补助项目申报备案报告(应说明拟扶持产业化发展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等)、项目申报备案汇总表(附件3)等。
(三)其他要求。
1.市、县级农发机构要实地考察项目单位,并到相关部门调取申报原始资料,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按《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财发〔2011〕7号)等规定严肃处理。要按照公平、竞争、规范的原则筛选拟上报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省农发办组织专家进行抽查审核和文件核准。
2.国家开发县省市财政资金按《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通知》(陕财办农发〔2013〕36号)规定配套,省级县项目配套资金,按原政策执行。市级财政配套资金须出具资金承诺配套报告。
3.市级农发机构对经过规定程序拟立项扶持的产业化发展项目,须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
4.各市农发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申报细则,指导基层农发机构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1.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单位名录汇总表
2.2018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贴息资金汇总表